近日,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港口区辖区某钢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炼铁厂2#高炉风口平台以上各层煤气浓度超标。随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实、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证实了在该公司的建设项目已经投产并生产超过180天,不再属于试运行或试生产范畴,但未能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且炼铁厂2#高炉风口平台以上各层煤气浓度超标,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的安全规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4.10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韦某某、徐某某,直接责任人员阎某某、陈某某分别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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