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35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钢铁产能置换比例违规“放水”。督察发现,全省2017年以来批准实施的18个钢铁产能置换项目未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有关要求,其中只有一个项目计划按照1.25∶1比例减量置换,其余项目均按照1.006∶1至1.02∶1比例置换。
二、整改措施
1、严格产能置换政策。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有关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1∶1。
2、严格产能置换项目管理。全面排查全省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建设情况,建立问题台账,综合施策,分类处置,立行立改,加强对钢铁产能置换项目的检查督导。严格要求各市落实主体责任,钢铁产能置换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产能置换和备案等相关要求,建成项目手续不全的立即停产整顿,在建项目手续不全的立即停建整改,拟建项目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
3、加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力度。2021年12月底前制定钢铁企业限制类工艺装备升级改造方案;2023年12月底前压减150万吨以上粗钢产能。
三、整改完成情况
1、省工信厅制定出台《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产能置换有关事项和工作程序,明确产能置换比例。
2、省工信厅全面排查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台账式管理,晋中、长治、晋城、吕梁、临汾、运城等有关市做好钢铁企业产能置换项目的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产能置换和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在建项目手续不完备不得开工建设,建成项目手续不完备不得投产。
3、2021年以来推动5个产能置换项目建成投产,共压减粗钢产能155万吨。对晋城、临汾、运城市的产能置换项目进行了验收核查。印发《山西省钢铁行业限制类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提升钢铁行业工艺装备水平,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8日,共10天)向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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