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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问答

2021-06-24 10:46210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监综〔2021〕33号)。为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确保2021年7月1日前稳妥完成移交并保持工作连续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整理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问答》。

一、为什么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

答: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要求,“第十条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优化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承担”。

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要求,“第八条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

三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关于“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

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颁证管理部门如何变化?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共523项)”中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由国家矿山安监局(所属各省煤监机构)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制定煤矿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各省级煤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准入许可工作。6月25日后,各煤矿企业可通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政府网站公告中查询。

三、移交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向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2021年6月30日前,各煤矿企业可以向煤矿安全煤监机构继续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相关事项,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办结。2021年7月1日起,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及办理工作,各煤矿企业仍通过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申报办理。各煤矿企业可通过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公告中查询系统入口。

四、移交后煤矿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不需要,各煤矿企业目前已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移交前后煤矿企业申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是否存在变化?

答:为深入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此次移交工作本着“三个不变”的原则,原则上不影响煤矿企业正常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申报办理工作。

一是煤矿企业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不变。各煤矿(井工、露天)及其上级企业在申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仍参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取证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申报资料目前保持不变。

二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办理流程不变。各煤矿(井工、露天)及其上级企业在申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直接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时,仍参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办理流程目前保持不变。

三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办理信息系统不变。各煤矿(井工、露天)及其上级企业申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仍可正常使用原企业账号登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办理或通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告的链接地址登录申报。

六、煤矿安全许可事项何时完成移交?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此次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在2021年7月1日前完成。

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办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

答:目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在修订中,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照原规章执行。

八、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否移交给省级煤矿监管部门?

答:本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不涉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事项,此项工作目前仍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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