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拟建钢铁冶炼项目论证评估工作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安徽省境内新建、扩建、搬迁、异地改造的钢铁冶炼项目,在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之前,应进行专项论证评估。原则上,论证评估应提前或与产能置换方案同步开展。
二、论证评估的主要内容与标准
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评估项目对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
建设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长江(安徽)经济带等法规政策,落实产能置换和能耗指标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选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采用的冶炼装备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钢铁冶炼相关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主要产品设计能效水平达到行业能耗限额先进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企业对照论证评估的内容及标准,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逐项分析评估有关外部条件是否满足或制约项目的建设,编制形成项目论证评估报告,按程序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备案机关提出项目论证评估申请。
(二)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备案机关负责对企业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将企业项目论证评估报告、初审意见,以及须省级审批或协调解决的要素指标和问题清单,一并报送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三)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理的项目论证评估报告开展专项论证评估,并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四)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办公室综合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评估意见、省级相关部门意见,以及项目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初审意见,形成项目评估结论。
四、评估结果运用
开展拟建钢铁冶炼项目专项论证评估是平衡好生态环境保护、能耗“双控”与行业发展转型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有关要素审批部门提前介入,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开展项目落地要素预审,研讨项目审批过程潜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节约时间、降低风险,提高项目落地质量和效率的服务创新。论证评估不具备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评估结论仅供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参考,以及企业投资决策、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制定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参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区号:0551):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 刘璐,62876672;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 孙文军,62601454;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李明,62553083;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袁征,6237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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