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钢铁资讯首页 钢铁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2021-07-28 09:32297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局):

  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是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落地,我部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

  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

  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划定试点范围,并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开展试点。

(二)试点行业

  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试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选取试点行业和建设项目(详细名单见附件1)。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试点地区还可根据本地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   合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其他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试点。

(三)试点项目

  试点地区应合理选择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选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试点项目应具有代表性。

(四)评价因子

  本次试点主要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以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  (NF3)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方法体系

  根据试点地区重点行业碳排放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基于碳排放节点的建设项目能源活动、工艺过程碳排放量测算方法;加快摸清试点行业碳排放水平与减排潜力现状,建立试点行业碳排放水平评价标准和方法;研究构建减污降碳措施比选方法与评价标准。

(二)测算碳排放水平

  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分析,识别碳排放节点,重点预测碳排放主要工序或节点排放水平。内容包括核算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能源活动与工艺过程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产生量、排放量,碳排放绩效情况,以及碳减排潜力分析等。

(三)提出碳减排措施

  根据碳排放水平测算结果,分别从能源利用、原料使用、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碳减排措施。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碳排放主要工序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及综合利用情况、能效标准、节能降耗技术、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清洁运输方式等内容,提出能源消费替代要求、碳排放量削减方案。

(四)完善环评管理要求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审批试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明确减污降碳措施、自行监测、管理台账要求,落实地方政府煤炭总量控制、碳排放量削减替代等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的组织实施,突出重点,大胆创新,结合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试点范围、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保障人员经费,定期跟踪调度实施进度,及时梳理总结试点工作问题和工作成果。

(二)强化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组建专家团队,对试点地区帮扶指导,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培训。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创新碳排放量核算和评价方法,出台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先行先试。试点地区也可参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详见附件2。

(三)做好宣传引导

  相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社会公众宣传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请各试点地区生态环境厅(局)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试点方案和试点建设项目名单报备我部,并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和2022年6月15日前分别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附件:1.试点地区和行业名单

  2.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气候中心。

  部内抄送:气候司。

  附件1.

  试点地区和行业名单

试点地区

试点行业

河北省

钢铁

吉林省

电力、化工

浙江省

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

山东省

钢铁、化工

广东省

石化

重庆市

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

陕西省

煤化工




免责声明:tiegu发布的原创及转载内容,仅供客户参考,不作为决策建议。原创内容版权与归tiegu所有,转载需取得tiegu书面授权,且tiegu保留对任何侵权行为和有悖原创内容原意的引用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转载内容来源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方便学习交流,并不代表tiegu赞同其观点及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权,敬请告之,核实后,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申请授权及投诉,请联系tiegu(400-8533-369)处理。


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以“六化”推动河北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
11月5日,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下称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大会号召河北钢铁企业深化改革

0评论2024-11-151

今年以来福建莆田对台铁矿石中转量突破300万吨
在莆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监护下,停靠在福建省莆田市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的“中港世纪”轮装载7.7万吨铁矿石,14日上午驶往台湾

0评论2024-11-151

59家!第三批“双碳最佳实践能效标杆示范厂”培育企业名单公布
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国家部委有关节能降碳要求,切实提高钢铁行业能效水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称“中钢协”)于 2022年12月正

0评论2024-11-151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

0评论2024-11-151

外交部:相信中拉货物贸易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实现更高水平互利共赢
外交部发言人林剑14日表示,中拉互视彼此为发展机遇,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拉货物贸易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实现更高水平的

0评论2024-11-151

“两新”政策加速落地,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成效显现
近期,在“两新”政策推动下,各地多举措加快推动工业设备更新。据悉,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完成6400多座供水厂、换热站、液化气

0评论2024-11-151

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攻坚关键核心技术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动力活力持续激发
中央企业是国家创新链条的关键枢纽,是科技强国建设的骨干中坚。日前召开的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大会释放推动央企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

0评论2024-11-1413

浙江:1-10月进出口总值4.37万亿元,同比增长7.1%
11月13日,杭州海关发布数据,1月至10月,浙江省进出口总值4.37万亿元,同比增长7.1%,出口总值3.25万亿元,同比增长9.0%,进口

0评论2024-11-149

国家税务总局: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系列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11月13日,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自2024年9月1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系列措施政策执行以来至10月31日,全国范围内共有4610户纳税人

0评论2024-11-147

李强在河北调研时强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全面绿色转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11月13日在河北调研。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

0评论2024-1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