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被多家公司起诉!

   2023-05-31 西宁特钢公告180

5月30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发布,对于其涉及的多项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新增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一审待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被告

涉案金额:本次新增诉讼涉及金额为117,850,254.17元,累计诉讼、仲裁涉及金额为192,505,841.22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次披露的案件尚未审理或尚未立案,并且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中存在其他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北法院”)送达的(2023)青0105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东方”)与被告西宁特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冶东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裁定冻结被告西宁特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384,260.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此外,西宁特钢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钢置业”)于近日收到城北法院送达的(2023)青0105民初2185号《传票》,被传唤参加原告天峻金磊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煤业”)与被告西钢置业等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审理。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中冶东方与西宁特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4月20日,原、被告就炼钢系统节能环保公益装备升级改造工程的三炼钢车间内2#电炉和1#连铸及其配套公辅设施等EPC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后续又签订《EPC总承包管理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指示组织施工。2018 年4月5日,工程正式竣工,2018年6月28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被告与监理单位共同出具《EPC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书》。

2020年7月2日,因被告难以按期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原、被告代表及工程主要负责人就付款义务进行了约定,并有相关会议纪要为证。根据约定的还款义务,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6,557,332.37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法院裁定执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尚未收到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案件二:天峻煤业与西钢置业等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峻金磊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1: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1: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

第三人2:青海江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3: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4: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

基于多方间关联债权债务关系及自愿代偿债务的情形,在协商一致背景下,原告、被告1、被告2、第三人3四方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原告、被告1、被告2、第三人3及第三人4五方于2019 年3月6日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两次协议共约定原告享有对被告2的债权金额69,403,190元,由被告1代替被告2偿还,偿还方式为被告1向原告支付款项13,270,244元,剩余56,132,946元由被告1用其开发的住宅抵偿给原告。对于以上还款义务,被告1已支付款项13,270,244元,原告在被告1的配合下已出卖住房给他人合计9,666,954元,被告1已交付原告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合计45,045,019元,剩余价值1,420,975元的房屋尚未交付。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1及时与原告签订1)位于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46号楼351-943号面积为37.36平方米、351-945号面积为37.36平方米,合计面积74.7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2)位于柴达木路351号46号楼351-991号面积为1,536.73平方米、351-993号面积为1,615平方米、351-995面积为1,615平方米、351-997号面积为1,578.01平方米,合计面积为 6,344.74平方米的办公用房;3)位于柴达木路351号48号楼2单元222室面积为88.1平方米、48号楼2单元223室面积为86.78平方米住房房屋的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登记,并及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不动产产权证书;

(2)要求被告2对第一项请求中抵偿房屋所对应的价款45,045,019元在被告1不能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网签备案登记)之日起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并从该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45,045,0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

(3)要求被告2向原告归还被告1未交付的房屋所对应的价款1,420,97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420,9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城北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目前本案一审待开庭,开庭日期为2023年7月5日。

二、累计诉讼事项

本次新增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为117,850,254.1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7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涉案金额为192,505,841.2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2.46%,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注:在上述诉讼案件中,兰州德鑫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披露,涉案金额合计 38,383,641.84元,详见西宁特钢于2023年5月20日披露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重要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多种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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