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进展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告显示,公司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2023)苏民初1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进展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转让方”)拟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钢联”)6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20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相关事项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0、临2023-024、临2023-046、临2023-052、临2023-055)。 2023年5月31日,公司接到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集团”)发出的《告知函》,内容如下: 2023年4月,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江苏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投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苏民初1号],请求法院判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沙钢集团、沙钢投资名下。 南钢集团认为,南钢集团作为南京钢联的股东,对标的股权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并且已根据转让方于2023年3月14日向南钢集团发送的《通知函》的要求,于2023年4月2日向转让方发送《关于就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60%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明确根据转让方《通知函》中所列交易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于同日签署《关于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南钢集团行权后,转让方已及时向沙钢集团退还全部诚意金本息,沙钢集团尚未解除对转让方持有的南京钢联49%的股权(以下简称“南京钢联49%股权”)的质押,并与沙钢投资提起了(2023)苏民初1号案件等诉讼。 对此,为维护法律权利,南钢集团于2023年5月2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起诉状》,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2023)苏民初1号案件,并请求法院:1、确认南钢集团对于标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2、确认转让方与南钢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3、判令转让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在该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将标的公司60%股权转让至南钢集团名下;4、判令转让方不得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沙钢集团、沙钢投资名下;5、确认沙钢集团在转让方持有的南京钢联49%股权上设立的质押权已消灭;6、判令沙钢集团和转让方办理南京钢联49%股权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南钢集团已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案号:(2023)苏民初1号],通知南钢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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