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省节能监察中心: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86号)《关于下达2023年度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66号)要求,省工信厅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经统筹考虑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和监察内容等,确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总量为91户。其中: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43户,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8户,绿色标杆企业专项监察40户(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安排
(一)实施监察单位
本年度监察工作由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具体核查规程、时间及其它要求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另行通知。
(二)复核整改
企业若对监察结果有异议,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照监察工作管理权限,由各级工信部门安排复核。监察结果未达标的企业,要及时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总结上报
按照要求,现场监察应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监察结束后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将年度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总结(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书面及电子版,一式三份报送省工信厅(循环经济发展处)。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工信局高度重视,按照《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要求,强化主体责任,严格工业节能监察执法,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
(二)省节能监察中心应加强对市县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据工信部制定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手册,认真组织开展现场监察,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确保按期完成节能监察工作任务。
(三)被监察企业须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完成自查并积极配合上级监察,对被监察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廉洁意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专项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依据合法、程序规范、结果真实有效。
联系人:省工信厅循环经济发展处任俊凯
联系电话:0931-892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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