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名矿长被免职,35人移送司法机关!

   2023-12-28 中国煤炭报122

今年以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从严事故调查,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严惩重处,全力防范和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据了解,截至目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今年共批复结案煤矿事故87起,依法追责问责2169人,撤职或免职182人(其中矿长46名),移送司法机关35人(其中矿长3人),对2处煤矿和2名煤矿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对较大以上煤矿涉险事故比照事故实施调查处理。2023年,共对盘城岭、二亩沟、麦地掌、小回沟、沙坪等5起涉险事故追责问责78人,其中煤业集团追责问责12人。

以“零容忍”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在开展打击瞒报事故“大起底”工作中,共依法追责问责1500人,撤职或免职119人(其中矿长28名),移送司法机关32人(其中矿长2人)。

建立事故警示、约谈工作机制。每起事故均制作原因分析三维动漫和警示教育片,免费发放至各级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并做好典型事故警示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所有矿井真正警醒,防范事故。对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进行分级约谈,夯实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推动各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近期结案的事故典型案例如下:

一、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家沟煤矿“8·24”一般机电事故典型案例

2023年8月24日22时22分,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家沟煤矿52602回风顺槽回风绕道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掘进队跟班队长违章指挥支护工操作掘进机,掘进机截割头绞住被埋压的风镐风管,导致违章进入掘进机作业范围内拖拽风管的作业人员滑倒并落入掘进机截割头右下部,被绞伤致死。

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掘进队跟班队长因作业前未进行安全确认,违章指挥无证人员操作掘进机扫煤,导致事故发生,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支护工因在不具备掘进机操作资格的情况下,盲目听从指挥,违章操作掘进机,导致事故发生,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8·12”一般运输事故典型案例

2023年8月12日13时10分许,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保煤业)13105运煤措施巷距巷口292m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遇难。装载机在有水的坡道上倒车运送物料过程中,车辆失控下滑将进入该区域的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装载机司机因在驾驶装载机运料开车前未进行安全确认,且在无人指挥情况下,违章倒车在有水的坡道上运料,车辆溜车导致事故发生,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第三方机构的处理情况:

山西丰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对装载机制动系统升级改造后没有进行检测检验并重新取得安标证书便交付晋保煤业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丰硕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编号:ABGZ-MK-04-2017-01)之规定,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撤销其装载机的安标证书。

三、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柳煤矿“4·23”一般运输事故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3日6时13分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柳煤矿(以下简称双柳煤矿)在主斜井下放物料时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遇难、3人受伤。该矿在运输物料过程中带班长兼摘挂钩工违章将挡车栏打开使其处于常开状态,在主提升机钢丝绳冗余量过长没有拉紧受力的情况下,装载物料的串车从-3°变坡点沿轨道冲入主斜井,扥展主提升钢丝绳,崩断与钩头连接的矿用高强度圆环链,造成跑车;跑车过程中的飞溅物擦伤井底信号硐室内的运搬队三人,冲入井底车场的串车抛撒出的刮板运输机链条和沙子将违章进入该区域的安全员砸压致死。

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双柳煤矿运搬队副带班长兼摘挂钩工(事故当班主斜井井口下料的现场负责人)违章开启主斜井井口挡车栏,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双柳煤矿运搬队工人(事故当班调度绞车信号工)在主提升机钢丝绳冗余量过长时,未及时给调度绞车司机发送停车信号,违反《双柳煤矿白家也主斜井运输作业规程》第七章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和《双柳煤矿绞车信号工操作规程》第八条,导致事故发生,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双柳煤矿运搬队工人(事故当班调度绞车信号工)在主提升机钢丝绳冗余量过长时,未及时给调度绞车司机发送停车信号,违反《双柳煤矿白家也主斜井运输作业规程》第七章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和《双柳煤矿绞车信号工操作规程》第八条,导致事故发生,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1·27”较大水害事故典型案例

2023年1月27日4时38分许,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在未消除复采区域水害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安排掘进ZF1212巷,超前钻探(长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逐班探测(短探)违反作业规程,前方积水未探明,危险掘进,受老空水的长期浸泡和放炮对围岩(煤)的破坏,并叠加采场应力与水压力耦合的影响,3#煤上部老空积水突破厚度有限的煤壁瞬间溃入工作面,造成4人遇难。

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董事长(矿长)、法人代表,未建立健全开拓队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生产轻安全,压缩探放水作业班次,探放水制度落实不到位,在ZF121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批复、周边采空积水未疏放干净、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同意ZF1211巷、ZF1212巷掘进;2022年12月29日兰花科创对设计批复后未及时停工排除隐患,不执行批复要求。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生产副总经理在ZF121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批复、周边采空积水未疏放干净、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提前安排ZF1211巷、ZF1212巷掘进,2022年12月29日兰花科创对设计批复后未及时停工排除隐患,不执行批复要求;安排探放水队主要从事非探水工作,探放水队每次探水时只派1名探水工。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防治水助理兼水文地测科科长,擅自将ZF1212巷掘进工作面最后一次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确定为10m,授意水文地测科长期伪造探放水验收资料、应付上级检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疏于管理、工作失职,不掌握1月19日ZF1212巷长探情况,探水后《准许采掘通知单》不签字审核,且明知1月24日ZF1212巷已开展掘进作业,未采取措施制止;对长期以来存在长探不到位、长探数据造假、违规下达《准许采掘通知单》等问题放任不管,本矿探放水工作责任层层失控,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对井田范围内水文地质及老空水掌握不清,对114勘查院编制的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地面物探报告及“三区”管理报告审查把关不严。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开拓队安全副队长工作失职,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ZF1212巷掘进工作面现场人员进行短探,未制止ZF1212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导致透水事故的发生。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开拓队队长对本队职工教育培训不够,不执行相关规定,无视《水文地测科通知单》(2023年1月4日)有关要求,短探制度不落实,ZF1212掘进工作面25日早班进行最后一次短探,按规定短探探眼应探7个,实际探4个,不符合设计要求;26日早班短探只探了一个顶眼,至事故发生该工作面六个班次不按规定进行短探,其中5个班次未进行短探,仍然默许现场组织生产,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行为。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水文地测科技术员违反相关规定,2023年1月2日ZF1212巷掘进工作面70m处未进行物探,出具物探成果虚假报告。2023年1月19日最后一次超前探放未组织验收。为应付上级检查,根据科长、副科长授意长期编造虚假钻探资料,掩盖探放水工作不到位的事实。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安全副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水害隐患未消除就违规开掘ZF1212巷及长期存在长探、短探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未制止,对安全科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要求不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探放水队党支部书记、队长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不重视探水工作,安排探放水队副队长全权负责探水工作,主要精力抓队内搬家倒面、采煤等工作。上任后默认每次探水只安排1名探水工随意携带3个探水工定位卡现场探水的违规做法,本队在册96人,仅有12人持有探水资格证,只有5名探水工从事探水工作,不安排探水跟班干部现场跟班,探放水队伍管理混乱。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114勘查院地质研究中心职工作为《莒山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的具体承办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下井后发现3#煤一采区北翼存在采空区积水的情况下,仍作出“莒山煤矿未来三年采掘范围内不受采空区积水的影响”的结论,报告结论重大失实。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114勘查院地质研究中心职工未正确履行编制职责,在编制《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时,违反相关规定,未考虑到2021年强降雨对莒山煤矿采空区的影响,错误引用莒山煤矿2021年10月份以前的水文地质资料,且在下井后发现3#煤一采区北翼存在采空区积水的情况下,仍作出“莒山煤矿未来三年采掘范围内不受采空区积水的影响”的错误结论;在编制《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时,刻意回避3#煤一采区北翼采空区积水情况,将一采区北翼划分为可采区(包括本次事故的ZF1212巷掘进工作面),报告结论重大失实。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第三方机构的处理情况:

1.114勘查院出具重大失实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114勘查院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

2.新宝通公司出具重大失实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新宝通公司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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