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连续发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嘉晨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具体情况整体提炼如下:
(2023)辽0802财保827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嘉晨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申请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嘉晨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辽宁嘉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湘玫、营口金岱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孙路新、孙寿宽72106169.2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提供担保。 裁定结果 本院(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嘉晨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辽宁嘉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湘玫、营口金岱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孙路新、孙寿宽72106169.2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裁定书落款时间 2023年11月20日 (2023)辽0802财保828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申请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辽宁嘉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金岱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严湘玫、孙路新、孙寿宽81883766.6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提供担保。 裁定结果 本院(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辽宁嘉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金岱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严湘玫、孙路新、孙寿宽81883766.6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裁定书落款时间 2023年11月20日 综合以上两个裁定书,营口钢铁、营口嘉晨董事长孙寿宽等共涉及查封超1.5亿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据了解,营口钢铁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65亿元。主要设备设施包括:300万吨综合原料场1处、180㎡烧结机2台、链篦机﹣回转窑1套、600吨/日套筒窑2座、1360m³炼铁高炉2座、120t炼钢转炉2座、120tLF精炼炉1座、轧钢生产线3条,60MW发电机组1座、12MW发电机组2座、建设20万m³高炉煤气柜1座、8万m³转炉煤气柜1座、10万m³焦炉煤气柜1座及其配套设施,2万Nm³/h制氧机组2套,配套原水处理、生活水处理及再生水处理站、配套供电系统,产能为年产钢材400万吨。 营口钢铁大股东为辽宁嘉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4.55%,而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也是辽宁嘉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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