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4〕17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于2024年3月7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应急预案》?
现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2020年)》于2019年12月印发实施。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应对工作、联防联控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2020年)》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应急预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九部分。一是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明确了组织机构与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三是明确了监测、预报、会商工作内容。四是明确了预警分级启动标准、预警发布与解除程序、预警审批权限。五是明确了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启动和各级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六是明确了应急响应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七是保障措施,明确了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安全保障、落实保障、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等内容。八是预案管理,明确了预案宣传、培训、备案、演练、修订的工作要求。九是附则,明确了《应急预案》实施日期。
三、本次印发的《应急预案》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修订了预警启动标准。预警启动标准黄色预警由预测AQI(AQI是空气质量指数,用于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调整了区域联防联控形式。为更加精准的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将区域预警修改为预测3个及以上连片城市(雄安新区)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办”)主任审批后,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提醒函;预测3个及以上连片城市(雄安新区)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后,省大气办向相关地区发布区域应急联动通知。
(三)细化了应急响应措施的有关要求。本次《应急预案》将涉气企业分为重点行业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一般工业企业三类。
重点工业企业是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小微涉气企业是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各地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四)调整了运输管控要求。黄色预警期间,增加了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下同)。橙色预警期间,增加了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增加了设区的市建成区实施单双号限行,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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