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钢铁行业“公开销售制”看“破内卷”之道

   2024-11-07 中国冶金报33

近期,《中国冶金报》刊载了一系列关于日本、韩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粗钢产量达峰后,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应对危机挑战、破局“内卷”之道的文章。总体来看,有效的产业政策、持续的技术创新、优化的产品结构、深度的市场耕耘是钢铁企业应对行业下行周期挑战的核心策略。与此同时,应对钢铁行业低谷、破除“内卷”,还需要发挥政府、行业、企业三方共同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有效的供需对接、价格管理等机制。在这方面,日本钢铁行业早期开展的一系列努力特别是“公开销售制”值得研究与借鉴。

日本钢铁行业早期应对供需矛盾的价格管理机制演变

从早期来看,日本钢铁行业应对供需矛盾的价格管理机制主要经过了以下历程。

第一,推行“统制”价格。

二战后,日本面临物资匮乏、供需矛盾尖锐等困境,1945年—1951年,日本政府对钢铁产业实施了统制管理,出台了《物价统制令》《临时物资供需调整法》《指定物资分配手续规程》等一系列管控政策,钢铁产品由政府统一分配,主要产品由政府指定包销。同时,日本政府为鼓励钢铁产业快速发展,还动用巨额财政补贴支持钢铁企业复产、扩产,并给予钢材销售价格直接补贴。1947年—1950年,日本政府对钢铁行业补贴总额高达916亿日元,日本粗钢产量由1946年的56万吨快速增长至1950年的483万吨,5年增长了近8倍。

历经了5年价格“统制”后,日本钢铁行业供需矛盾逐步缓和,政府开始放开价格“统制”,推行自由市场价格体制,并自1950年开始连续3次实施“钢铁产业合理化计划”,推动日本粗钢产量由1951年的650万吨增长到1965年4116万吨,15年增长了5倍多。虽然在这期间日本粗钢产量持续增长,但受原材料、供需形势、流通环节等多种因素影响,日本钢铁企业经历了多轮景气往复的过程,政府、行业、企业进行了一系列联盟、重组、价格等机制设计。

第二,推行“建值”与“市场”两种价格。

1950年后,日本钢铁市场施行两种价格机制。一种是“建值”制,即钢厂与批发商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提前2个月~3个月确定未来的销售价格,钢厂以此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批发商根据需求提前下单,并在合同中锁定价格和供应时间,以保证产品稳定性。与国内钢厂当前应用的“期货价格”不同的是,“建值”制更强调在合同内提前约定价格和数量。同时,“建值”制并不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由钢厂和批发商私下协商。

另一种价格机制是“市场”价格,主要是中小钢厂跟随市场变化确定的价格。

在“建值”价格机制实施初期,“建值”价格多高于“市场”价格,体现出大钢厂的定价优势及供需调节能力,但在后期日本钢铁企业形成大规模设备投资热潮后,钢铁市场一度出现紧张局面,虽然日本政府通过免除钢铁进口关税等措施来调整供需矛盾,但在供不应求的形势下,“市场”价格高于“建值”价格,“建值”价格面临较大压力。

第三,推行“公开销售制”“建值”“市场”3种价格制度。

日本“第二次钢铁产业合理化计划”自1956年至1960年间实施,日本粗钢产量由1956年的1110万吨推高至1960年的2213万吨。然而,好景不长,1956年末,日本钢材市场开始进入供给过剩、买方市场阶段。这也是二战后日本钢铁行业面临的第一轮景气衰退期,市场价格大幅度下滑,钢厂面临较大亏损压力,行业陷入严重萧条,钢铁企业“内卷”十分严重。1958年6月份,日本通产省(日本当时的中央省厅之一)制订了《钢铁市场对策钢要》,开始施行“公开销售制”,其核心目的是“在通产省的领导和行政干预下,调节供需关系,排除不正当价格,以图市场稳定”。

“公开销售制”由33家钢铁企业与相关191家批发商参加。双方每月在同一场所召开订货会,钢厂按通产省指示的生产量向批发商公开销售数量和价格,卖剩的部分则另行定价,由批发商买下入库。通产省负责针对这部分数量,发出减产劝告并监督减产及价格执行情况,以此调整供需平衡。

“公开销售制”价格管理的作用与限制

“公开销售制”作为日本推动钢铁行业度过萧条期的一种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不过一两年,但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并直接或间接推动了行业重组与钢铁产业政策的制定。该机制主要有3个显著特点。

一是构建多方参与的“供需价”对接机制。二战后,日本政府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规,“公开销售制”在一定程度上属“价格共谋”机制。为规避反垄断,通产省、钢铁企业、批发商对“公开销售制”组织、运行、监督等进行了精心设计。在组织机制上,成立“钢铁行情对策委员会”,委员长由通产省重工业局局长担任,总会由通产省及所有相应厂家参加,下设综合分会、品种分会、出口分会、商社分会、需求分会、供求分会等10个分会。在运行上,每月各参与钢厂在同一场所向批发商现场公开宣布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并进行交易,但各钢厂和批发商在场所内一律不能做横向联系。通产省根据场所内交易及剩余数量能掌握一定供需趋势,从而形成对钢厂的行政指导,推动钢厂产销自律,也未能触发反垄断法规。由此,这种机制实质上构建了一个钢铁品种公开产量、销量、价格的披露机制,钢厂得以依据市场需求情况在通产省指导下主动或被动增产、减产。

二是构建多方统筹的“增减产”自律机制。减产是钢铁行业快速解决供需矛盾的关键,但“减什么、谁来减”是最大的难题,这也是破除“内卷”的关键。“公开销售制”在减产方面设计了3个方面的机制。首先,由通产省以行政指令、劝告形式来推动钢厂减产,这种控制产量、调整供需平衡的手段具有强制性。其次,建立“剩余钢材买进制”。参与“公开销售制”的钢材品种如未能达到产销平衡,则先由批发商买进。日本的批发商多与钢厂建立了紧密关系,批发环节的利润基本锁定,批发商在调节供需环节可起到缓冲作用。最后,成立“监视委员会”并建立处罚机制,以监督钢厂生产与销售的实际情况。1962年,即便在“公开销售制”濒临解体之际,日本钢铁企业为应对萧条纷纷迈出大减产步伐,仍引进了相互监督机制。

三是构建大钢厂与中小钢厂的“共进”关系。1958年,日本粗钢产量虽然只有1211万吨,但除7家大高炉钢厂外,还有一批中小钢厂,行业比较分散。“公开销售制”首先征得7家大高炉钢厂的同意,在此影响下其他26家企业均愿意参加联合机制。在品种上,“公开销售制”首先针对的是生产集中度低的“竞争品种”,其他集中度高的产品仍由各企业“期货协议会”延续执行“建值”价格。当时,日本钢材市场上大约40%为“公开销售制”价格、38%为“建值”价格、22%按“市场”价格销售。

“公开销售制”初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1959年日本经济骤然回升,钢铁市场迅速回暖、价格快速上涨,“公开销售制”转为只申报计划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通产省只是针对性提出增产、降价劝告,“剩余钢材买进制”亦不再执行,“公开销售制”被迫转为“繁荣公销制”。1960年,日本经济发展又出现停滞,钢厂再度自行减产。针对反复的市场变化,“公开销售制”为此进行了再度调整,即对主要钢铁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申报,对生产数量、销售数量进行调整。经过几年往复,“公开销售制”价格开始与实际成交价格大幅脱节,机制逐渐失效,于1962年底正式解体。

“公共销售制”最终走向解体,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钢铁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变动过快。日本钢铁行业在产能规模增长之后,价格受铁矿石、煤炭等影响过大,价格模式难以快速适应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对钢厂盈亏影响过大。二是对违反规则的惩罚有限。对违反规则者,当时制定的政策主要有行政处罚和团体处罚,行政处罚是由通产省在报纸上曝光,团体处罚主要是停止交易(批发商)、停止原料供应(生产企业)等,但实际执行起来难以落实。三是市场环境变化过快。自1958年到1962年短短的几年间,日本钢铁市场供需格局反复切换,“公开销售制”本是应对萧条期的策略,并不适应繁荣期,后续虽有调整但仍难以奏效。四是始终存在公正交易争议。“公共销售制”在讨论之初,就有企业提出相关疑虑,在行业萧条时期,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本着“特殊时期、特殊管理”的态度,并未给予过多干预。在制度运行后,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开始以附加条件等多种形式进行干预,如“不得提高价格”“不应公开价格”等。

“公开销售制”对我国钢铁行业的启示与借鉴

纵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钢铁发展史,大都经历了钢铁产业管制发展和市场自由竞争之争,特别是钢铁行业陷入萧条期时,争论往往更加激烈。稻山嘉宽是日本现代钢铁业的先驱者之一,是“公开销售制”的倡导者。他认为“只有自我克制方有自由可言”,主张“各自保持克制,便会成事顺利”。

当下,国内钢铁行业发展阶段已由“增量竞争”转为“存量竞争”。对钢铁企业来说,一方面,过往的竞争策略大多难以奏效,竞争策略更应把握“破坏式”创新战略(以美国纽柯“以小博大”为典范)、服务链转型(以德国蒂森克虏伯转型为典范)及极致效率成本战略(以多家一流钢铁企业为典范)等策略;另一方面,应结合中国钢铁行业的特点,构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防“内卷”协调机制,加快钢铁行业脱困。通过借鉴日本“公开销售制”的得失,笔者对构建行业破除“内卷”协调机制有3点建议。

一是把维持“稳定的价格”作为重要目标。钢铁产品总体位于产业链前端,过高、过低、过于频繁波动的价格均不利于钢铁产业链上下游有序发展、供需平衡。日本钢铁产业前期诸多政策的核心是维持“稳定的价格”,从“钢铁行情对策委员会”到“期货协议会”等,都是以广泛的、公开的协商方式来保持价格相当的稳定性。当下,国内钢铁市场从上游原材料到下游产成品,已经形成了全球最复杂的体系,定价体制的金融化程度较高。在这种形势下,建立“稳定的价格”相关机制,不仅要构建产业链上下游联动的信息共享与战略合作机制,还要探索建立更加智能化、数据驱动的价格大数据平台,对市场需求、生产成本、产业形势等多维度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提前预警价格波动,给予产业决策支持。

二是把调动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作为机制的发力点。日本钢铁产业能数次走出困境与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从“公开销售制”到1978年制定《特定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日本政府专门针对钢铁等“结构性萧条行业”给予支持,大力协助行业处理过剩设备,具体支持过剩企业处置人员失业、税收等问题。但政府与市场的平衡是一个难点,需要权衡各方利弊。一方面,政府在强化宏观调控作用上,特别是在处理过剩产能、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解决人员失业与税收问题时,可以进一步精准施策、避免“一刀切”。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方式提高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另一方面,可以着力探索建立钢铁行业产量预警系统,利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调整产量、减少无效供给;同时加大对绿色、低碳、智能化转型项目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力度,有效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三是把不能触及“法律红线”作为机制的底线。在反垄断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机制设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机制设计还应加强企业间的相互监督与自我约束,共同提升行业整体素质,这也是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此外,机制设计还必须考虑国际合作与竞争,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共同推动钢铁市场稳定运行。

今年前3个季度,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累计亏损341亿元,预计第4季度难以填补这一亏损,行业整体形势已然更加严峻。非常时期应当采取非常之举,应对钢铁行业的危机挑战,亟须广泛吸取国内外、产业内外的应对策略,在政府、行业、企业3个层面构建应对协调机制,以价格稳定为核心,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法律合规与自律机制并重,合力推动钢铁行业扭转局面,向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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