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5-02-14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170

各有关单位:

为衔接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推动我省轧钢工业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月28日(星期五)下午5时前反馈省生态环境厅(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吕楚岫

联系电话:0531-51799119、15098842286

邮箱:sdaepzcb@shandong.cn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在“3术语及定义”中增加“热处理炉”定义,即“3.12热处理炉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

二、将“表1”中标注“c”原表述修改为“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工艺中的加热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氧含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轧钢热处理工艺中的其他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氧含量15%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氧含量16%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基准氧含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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