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

   2021-08-26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3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陕西省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7·15”、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柴达尔煤矿“8·14”井下溃水溃砂事故教训,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113号)要求,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举一反三,通过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整改消除煤矿溃水溃砂事故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检查对象

浅表开采有可能导通地面产生的裂缝、提高开采上限以及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上覆强含水层导通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共排查出16处煤矿(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1年9月底。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方式

为确保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山东煤矿安监局和山东省能源局成立领导小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东省能源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和相关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材料汇总、信息报送等工作。

专项检查采取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监察分局与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山东省能源局组成督查组进行抽查督查方式。

(二)方法步骤

1.自查自改(即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

经各煤矿企业认真梳理排查,已排查出的16处重点专项检查煤矿,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照专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主动停产整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报告,并报属地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专项检查时,对认真自查、查出问题隐患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煤矿企业,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和问题隐患没有排查整治的煤矿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2.专项检查(即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

开展专项检查前,各专项检查组要认真分析煤矿存在的风险,结合重点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内部分工,监察类型在监察执法系统上勾选为“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处罚;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按规定上报。有关监察分局对重大隐患要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织调查处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报请山东省能源局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严肃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煤矿企业;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发现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抽查督查(2021年9月15日到9月30日)

省抽查督查组对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监察分局和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查。

(三)工作分工

1.自查自改。由煤矿企业和煤矿负责。

2.专项检查。成立5个专项检查组,人员组成及检查对象如下。

第一组:

组长:张忠(鲁东监察分局)。

成员:黄成伟、张春雨、曹飞(鲁东监察分局),焦延斌、刘元固(菏泽市应急管理局),专家2名。

检查对象: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

第二组:

组长:李勇(鲁中监察分局)。

成员:孔维鲁、韩敬涛(鲁中监察分局),徐长生(泰安市能源局),专家2名。

检查对象:山东泰山能源有限公司协庄煤矿、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村煤矿、新泰市羊泉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5处煤矿。

第三组:

组长:宁保本(鲁西监察分局)。

成员:杨发喜(鲁西监察分局),王栋(济宁市能源局),专家2名。

检查对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山东省兖州市大统矿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桥煤矿等4处煤矿。

第四组:

组长:肖自义(鲁西监察分局)。

成员:陈明光、刘高强(鲁西监察分局),魏本亮(济宁市能源局),专家2名。

检查对象:山东宏河控股集团嘉祥红旗煤矿、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横河煤矿、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平煤矿等4处煤矿。

第五组:

组长:李金河(鲁南监察分局)。

成员:张海飞(鲁南监察分局),徐士虎(枣庄市能源局),专家2名。

检查对象: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枣庄大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处煤矿。

3.抽查督查。成立2个督查组,人员组成及抽查督查对象如下。

第一组:

组长:杨成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高兴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陈明振(山东省能源局)。

抽查对象:济宁市、枣庄市煤矿专项检查情况。

第二组:

组长:黄传富(山东省能源局副局长)。

成员:杭乾乾(山东省能源局)、梁乙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抽查对象:泰安市、菏泽市煤矿专项检查情况。

五、重点内容

在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2021年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45号)所列内容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是否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

(二)煤矿是否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表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其地表汇水情况。

(三)煤矿是否查清井口附近、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水体或者积水情况。

(四)煤矿是否查清井田范围内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情况,是否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五)煤矿工作面回采前是否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

(六)煤矿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七)煤矿开采半固结或者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第四系含水层覆盖煤层,开采前是否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以及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质,是否研究落实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措施,是否按要求留设防塌、防砂煤柱。

(八)煤矿是否存在提高开采上限,是否对防隔水、防砂、防塌煤(岩)柱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分析论证;是否存在新的提高开采上限情况;提高开采上限区域有溃水溃砂隐患的,是否立即停止生产。

(九)对可能存在离层水害的矿井,是否开展论证和探查工作,采取防范措施。

(十)煤矿在临近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是否对采煤方法进行论证,采用放顶煤开采时是否先试验后推广。

(十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每月至少开展1次、其他矿井是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十二)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两起溃水溃砂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识,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自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安排,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全面排查、认真整改,严格落实自查自改责任。各检查组要认真检查,严格落实问题隐患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核查的单位,并在执法文书中载明。有关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停产停工整改或停产整顿矿井,要安排驻矿监管人员监督隐患整改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对所监管煤矿,要开展1次水害情况普查,重点查明老空水、上覆含水层水、承压水以及钻孔封孔、导水等情况,以及煤矿开采的影响。各监察分局要按照分片、分矿联系分工,对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煤矿进行巡查或抽查,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相关设备设施使用。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履行验收程序,严把复工复产安全关。

(三)推动集中攻坚。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针对2起溃水溃砂事故暴露出的重大安全风险漏管失控等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反思本部门、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进行“回头看”,主动查缺补漏,查清找准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突出性问题,细化攻坚措施,努力做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及时报送总结。各监察分局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2021年9月25日前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OA系统邮箱。

联系人: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高兴栋,电话17515318636

山东省能源局杭乾乾,电话:15966661986

附件:山东省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煤矿名单(共16处)

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山东泰山能源有限公司协庄煤矿、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村煤矿、新泰市羊泉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宏河控股集团嘉祥红旗煤矿有限公司、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横河煤矿、山东省兖州市大统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平煤矿、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济宁市金桥煤矿、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枣庄大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抄送:山东省能源局。

本局:局领导,机关业务处室。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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