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施行以来,钢铁行业展开了全方面、深层次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9月22日,《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了有30余年钢铁企业安全管理经历的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吴启兵博士。他认为,新《安全生产法》与旧法相比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将对钢铁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同时,他建议钢铁企业应对照新《安全生产法》,对现行安全生产制度开展符合性评估,针对不符合项和缺失项尽快开展制修订工作。
《中国冶金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新《安全生产法》与旧法有何不同?有哪些新的提法及特点?
吴启兵:新《安全生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时期,推动安全生产和强化监管的基础法律武器。
新《安全生产法》在此次修订当中出现了多种新的提法。例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扩展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内涵;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为企业法定工作之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等。
相比旧法,新《安全生产法》共修改了42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增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对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定。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罚款金额提高、处罚方式从严、惩戒力度更大及事故发生之前采取刑事处罚措施等。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将对钢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产生哪些影响?
吴启兵: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将对钢铁行业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产生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职责界面和履职考评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新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就是要将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同时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和严格奖惩等方式,整体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安全生产投入需要更加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新《安全生产法》在多处提出了对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措施,不仅要求企业加强对于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而且强化了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法定职责。
三是事故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需要持续强化和推进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构建事故双重预防机制。通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法定职责。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采取严格的行政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体系需要系统强化建设。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要综合安全技术团队建设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实际需要重点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培训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以及强化培训教学质量和效果考评工作。
五是事故管理和应急管理能力提升需要系统完善。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逐项对照开展评估,包括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事故责任追究问责落实情况等,主要是为了监督整改效果,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新《安全生产法》在事故救援和处理方面突出了对于人的保护和人的生命价值的体现,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以后一是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二是事故受害者除工伤保险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六是安全绩效管理考核体系亟待评估修订。新《安全生产法》新增了个人信用体系规定和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还新增了处罚事项,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及发现违法事实后的直接罚款;针对违法后拒不整改的情况,新增了按日实施连续计罚等规定,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被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在加重罚款数额的基础上,规定了行业禁入。相关处罚事项的大幅调整,必将进一步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的安全管理,包括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危险作业过程安全管控及杜绝“三违”等,而这些的实现需要对现行安全绩效考核体系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组织修订与完善。
记者:钢铁企业应如何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建议钢企出台、修订哪些制度和考核标准?
吴启兵:首先,钢铁企业应加大宣传贯彻力度,积极组织全员学习修订背景、修订内容及与企业安全发展紧密相关的规定,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掌握实质。同时,在学习宣传贯彻过程中,钢铁企业既要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整体学习领会,又要突出重点;通过对比修订前后的异同,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中的新制度、新内容、新罚则的学习和理解,做到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全员的法治素养,筑牢法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
其次,钢铁企业应结合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尤其是新增内容,严格按照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职责界面,组织相应部门、单位对现行制度开展符合性评估,同时针对不符合项和缺失项实施制修订工作。
例如,重点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健全全员安全履职考核标准;修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事故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排查周期和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机制既符合实际,又能助力企业安全发展;修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安全技术团队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合规、高效;修订事故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切实推动未遂事故事件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应急管理装备设施和人员应急能力、机制建设,修订安全绩效管理考核制度,支撑全员安全履职体系有效运行和将过程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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