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0日起对全省钢铁行业实施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规定对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内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直至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并通过评估监测后停止加价。
《通知》指出,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规定,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对促进产业升级的正向拉动作用,综合运用价格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
《通知》明确,全省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经执行程序进入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的,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淸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执行范围为全省钢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独立球团企业、有烧结(球团)或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企业。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后将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各设区市工信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汇总各市备案情况,将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具体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函告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执行。
已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钢铁企业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和备案,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根据各市备案情况,将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具体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停止加价执行日期以钢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日期为准。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5%由省财政厅下达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成本,95%由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支出。
《通知》要求,全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钢铁企业名单联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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