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修订《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办法》自2017年8月出台,距今已经有四年多的时间,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需要。二是《办法》所依据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废止,《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与2018年9月施行的《煤矿防治水细则》存在不一致。三是我省煤矿采掘工艺、方法,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有了显著提升,在地面区域治理、充填开采、水害监测预警等方面提炼总结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标准。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夯实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规范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高《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
二、《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订未对原《办法》的框架做变动,仍分为总则、机构制度与装备、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水害防治、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急管理、审查审批、水资源化利用、附则等九章共68条。
对防治水机构制度、水害预警系统建设、掘进超前探查、底板水害防治、老空水探放、应急管理、审查审批和水资源化利用等有关的28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有关矿井水水质监测的内容,增加了有关充填开采和地面超前注浆治理次生水害防治等内容。如第四十条对离层注浆充填开采的层位选取、注浆期间井下巡查和采煤工作面开采等提出了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地面超前注浆治理断层、破碎带的,应当根据断层、破碎带的影响范围和井下巷道、采空区及采掘工作面空间关系等,分析浆液可能波及的范围,制定防漏(溃)浆措施。采掘工作面接近该区域时,应当制定探放注浆析出水措施。对地面区域治理可能引发的次生水害提出了防范措施和要求。
三、《办法》修订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此次修订主要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为根本遵循。一是突出先进理念引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煤矿水害可防可控和安全开采、绿色开采理念。细化防治水中长期规划编制内容;细化水文动态日分析和钻探+物探的“两探”工作技术要求,推动煤矿企业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明确水害防治重点,提前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二是突出先进技术装备支撑。充分吸收近年来煤矿水害防治方面取得的新技术、新装备。鼓励煤矿企业建立实时互联、水害感知、动态预测、系统控制的水害预警系统;老空水探放优先采用岩巷远距离、大规模集中探放水方式;井下探放水要求采取视频全过程监控措施。三是突出机构与制度建设。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对防治水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勘探设计及有关治理成果报告的审查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防治水技术工作。四是突出综合治理。坚持奥灰水与太灰水防治并重、区域超前探查治理的原则,要求对底板灰岩水治理以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为主,重点探查治理垂向导水构造;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推进我省煤矿水害防治“五个转变”和“七位一体”的防治水工作体系建设。五是深刻吸取近年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受闭坑煤矿、地表水透水威胁的收作区域应当建立能够自动泄水的挡水墙实施隔离,并增设预警预报装置。第五十四条要求探放老空水时,撤出探放水地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四、如何宣贯和落实《办法》?
把宣贯和落实《办法》列为2022年重点工作,一是加大《办法》宣传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密切联系工作实际,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办法》开展排查自纠,补短板、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落实各项防治水技术管理措施,强化应急处置,推进《办法》落地落实。二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带头认真学习和落实《办法》。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煤矿防治水工作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办法》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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