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应急管理部公布4例钢铁企业典型执法案例,同时,截至目前,今年钢铁企业已接连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17人受伤。相关钢铁企业应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做好全员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还应系统强化系列安全风险防范管控工作。
典型执法案例凸显部分钢铁企业侥幸心理
应急管理部公布的4例钢铁企业典型执法案例,直指相关企业存在的违反钢铁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钢8条”)。主要包括5种类型:一是炼钢厂在吊运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二是职工休息室、钢水罐热修工位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钢水、液渣吊运的影响范围内;三是连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四是煤气区域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五是煤气设施未设置吹扫设施。
国家层面制定并公布钢铁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初衷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期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和督促闭环整改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但从应急管理部公布的4例钢铁企业典型执法案例可以看出,“钢8条”所提示的注意事项在相关钢铁企业依然存在,全国范围的整治“清零”任务还未全面完成,暴露了相关企业依然存在侥幸心理。这些企业仍未严格落实逐项逐设备对“钢8条”情况的彻底自查和闭环整改,同时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对安全和发展的认识依然不到位及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仍需进一步监督强化的问题。
近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暴露管理漏洞
2022年3月4日,国务院安委办通报3起典型事故情况,其中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涉及钢铁企业。一是安徽某钢企“2·6”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系统灰斗开裂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二是广东某铸造厂“2·18”电弧炉侧壁氧枪漏水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3月24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召开全国钢铁企业事故分析视频会议,会议通报内蒙古某钢企球团脱硫脱硝环保项目“3·14”生产性火灾较大事故情况,该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
结合事故通报,这几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虽不直接涉及重点执法事项,但一定程度暴露了现阶段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检维修作业风险管控不到位情况突出。上述事故都发生在检维修作业过程。钢铁企业因其工艺复杂检维修作业数量庞大,且大部分交由第三方组织实施,转包、分包大量存在,同时一线作业人员大多为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素质总体不高、安全技能不足,很容易造成各方责任衔接不畅而出现安全管理盲区、漏洞。此外,上述事故暴露出检维修作业的特点就是群死群伤,主要原因是钢铁企业在检维修作业时会聚集较多人员,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会造成大量伤亡。相关钢铁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要远远高出正常生产状态。
二是对环保设施带来的新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足。近年来,钢铁企业上马不少环保设施,但由于前期认识不足和技术等原因,部分项目可能在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现场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存在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设备安全系数不高、钢结构不符合强度要求、焊接质量不合格、施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同时,各钢铁企业新投产的环保设施大部分在投运初期都会存在生产运行不畅等情形,需要不定期停产检修。但由于很多运营单位对环保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充分、管控不到位以及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容易引发事故。
三是对运行和检维修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上述事故中的2起环保设施事故均是外包项目,均存在委托方没有履行好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情况。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委托方对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多数变成了只发包、少管理,甚至只发包、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承包商的检维修作业内容、安全防范措施等失管失控、对检维修作业方案涉及安全风险不评估、不审核等情形。与此同时,“专业”承包单位往往在安全管理上并不专业,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且未进行系统性的安全培训,大量劳务派遣员工达不到专业和岗位的安全技能要求。
除此以外,上述事故还暴露出相关企业总部对其下属公司以及派出机构安全管控不足。据应急管理部通报,事故相关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都有上级企业总部,而负责具体运行、维护业务的仅是一个非法人资质的项目部,一定程度反映出发包方和承包单位的企业总部对下属公司和派出机构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短板。
钢铁企业高质量发展
亟须系统强化安全管控措施落地
钢铁企业生产工艺复杂、流程长、危险源多,不仅包括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氮氩气惰性气体等高风险危险源,还广泛存在机械伤害、灼烫、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等一般风险危险源。也正因此,钢铁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以安全发展作为前提,应当彻底扭转当下“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杜绝侥幸心理,在系统推进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建设的同时,不断强化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控和质量管控,尤其是系统推进企业全员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履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等系统提升,并将其作为一项根本性、基础性工作。
一是要聚焦“钢8条”重大执法事项切实实现全面清零。各钢铁企业要高度认识“钢8条”的制定初衷和其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在企业内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和“钢8条”专题培训教育的基础上,持续强化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业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和专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内的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综合安全能力实现大幅增强;另一方面要再次开展“钢8条”所涉及设施、场所的逐台逐项自主排查,切实做到闭环消缺、全面清零,在为企业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建立相应基础的同时,全面推动全国钢铁企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是要系统开展环保设施新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题强化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各钢铁企业应立即开展内部各环保设施安全排查,全面摸排本企业环保设施概况并建立清单台账,同时对所涉及的BOT(建设-经营-转让)、全托管运营、外委作业等不同合作模式的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梳理。与此同时,各钢铁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控,系统全面辨识各环节主要安全风险,科学制订和审查检维修作业计划。尤其是要结合检修计划提前制订系统性的隐患排查方案,对重要承载部件、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环节、易出现的安全风险等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科学合理制订检维修方案,并履行审批和现场安全监护职责。
三是要加大系统安全投资,切实在设备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上求实效。钢铁企业设备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应涵盖设备设施招标采购、进场验收、施工安装、试生产验收、日常生产操作、日常巡检和专业点检、定期检测维护、停用报废等环节,应心无旁骛地下功夫、求实效。设备设施采购环节,应突出“性价比”而非“最低价”,应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同时强化设备设施本体部件和安全装置的一体性,并严把到场验收关;在施工安装、试生产和验收环节,应强化专业安全技术人员配置,加强施工安装质量跟踪和安全设施变更管理,从源头上保障设备本质安全;在实施专业点检和日常巡检过程中,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周期,落实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设施良好可用、安全运行;在生产操作过程,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精心维护,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强化应急准备,而非延缓等待、置之不理,致使安全风险失控最终演变成事故。设备设施变更时,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控,停用设备应落实安全警示和危险能量物理隔离,报废设施应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处理并及时清除。
四是要全面夯实外包项目和承包单位安全管控基础,强化统一协调管理的系统支撑。相关钢铁企业总部和上级公司要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各级子(分)公司、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不断完善承包商准入、过程评价和退出机制,切实提升钢铁企业内部各类承包商的综合安全管控能力。通过持续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切实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与此同时,发包单位要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各方安全生产职责,逐步实现承包商安全管理机制、专职安全管理团队、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安全管控要素,与钢铁企业内部单位、内部职工同等管理、同等实施的共建格局。
反思钢铁企业与“钢8条”和环保设施安全相关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引发原因,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设备设施本质安全不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技能不足以及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尤其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涉及的“三违”问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依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体因素。也正因此,相关钢铁企业应从上述生产安全事故中汲取教训,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自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同时举一反三统筹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动全国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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