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钢炼铁总厂B高炉大修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2022-06-15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42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的《马钢炼铁总厂B高炉大修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12-340500-07-02-295790)收悉。你公司拟在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北区)现有B高炉区域内对B高炉进行大修改造,主要改造内容包括:矿焦槽及上料系统、炉顶系统、高炉本体系统、风口平台与出铁场系统、热风炉系统、粗煤气系统、煤气处理系统、煤气余压发电、给排水系统、矿焦槽除尘、炉顶除尘、高炉鼓风机设施、相关系统电气室及自动化控制系统、雨污分离、污水处理系统等设施。2021年7月,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根据《报告书》,B高炉大修改造工程包含了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采取了封闭等措施,工程建成投产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量将大幅度削减,区域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2022年底前完成全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并配合当地政府积极改善运输条件,调整公司货物运输结构方式。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及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应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实行围挡封闭,减少地表裸露面,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定时洒水降尘。在拆除现有B高炉及须改造的配套设施、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过程中,需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进行,严格控制二次污染产生。

(三)强化各项废气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关于矿槽废气、炉顶废气、出铁场废气、煤粉收集系统废气以及热风炉废气等环节的废气处理措施,热风炉、出铁场、矿槽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的炼铁工序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其余废气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4中的标准限值。道路运输采用新能源汽车、电动重型载货车等,车辆转运点处作业时设置喷雾装置或其他方式洒水抑尘。运输道路洒水降尘。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按照“一水多用、串级使用、重复利用、循环使用”的原则,完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生产排水经厂区排水管网排入北区废水深度处理站,经深度处理后,全厂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厂区管网,送至北区废水深度处理站,深度处理。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要求。生产厂区地面应做硬化处理,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应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煤气喷碱循环水系统污泥、废油、废油桶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七)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五、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评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400837Y)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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