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将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等工作的完成时限由今年6月30日前延长至9月底前,并调整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取值方式。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完成时限未延后。
根据此前3月份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地应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等工作(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是指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重点企业,应于今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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