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各公司税率为:日本公司39.0%-45.7%;韩国公司37.3%,欧盟公司46.3%。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接受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并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该价格承诺。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7月23日,应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实际状况,申请人未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OrientedFlat-rolledElectricalSteel,“GOES”。
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72251100、722611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调查期间,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已于2019年4月1日更名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请求调查机关在本次期终复审裁定中使用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替代原公司名称。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的更名申请,同意由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STEELCORPORATION)继承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Steel&SumitomometalCorporation)在原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5.7%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Steel&SumitomometalCorporation)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产品,适用原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5.7%反倾销税税率。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JFE钢铁株式会社39.0%
(JFESteelCorporation)
2.日本制铁株式会社45.7%
(NIPPONSTEEL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45.7%
(AllOthers)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POSCO(POSCO)的反倾销税率为37.3%。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7月23日起对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11号公告执行价格承诺,除非提前中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本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取向电工钢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上述税率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2.其他韩国公司37.3%
(AllOthers)
欧盟公司:46.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7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7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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