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镔鑫钢铁新建1250立方米高炉建设工程项目获批

   2023-01-16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16

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建1250立方米高炉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冶金产业园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1座125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公辅、环保设施。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连云港赣榆区柘汪镇人民政府备案(柘审批备〔2022〕85号),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列入全省钢铁重点项目库(苏发改工业发〔2020〕1229号),产能置换方案已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苏工信材料〔2019〕381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应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炼铁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4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有组织排放和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和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参照执行《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表3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炼铁单元水冲渣等浊环水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1250立方米高炉生产车间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开展现有部分装置及设备拆除,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06.73吨、二氧化硫≤33.604吨、氮氧化物≤106.68吨、硫化氢≤0.036吨。

(二)水污染物: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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